12月11日,经霍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霍山县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决霍山县环境保护局原局长万家胜有期徒刑6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万家胜利用其担任霍山县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安徽大别山生态综合养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负责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6万元。另外,2010年至2013年,万家胜在环保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实施、验收和资金拨付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环保项目专项资金遭受200余万元的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万家胜经检察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和滥用职权犯罪的事实,属于自首;并且于案发前退回了大部分受贿款,案发后退出了剩余受贿赃款,据此对其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