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2015年1月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为:城区每人每月700元、县(市)每人每月600元。农村分散供养五保为:城区及怀宁县、桐城市为每人每年3000元,其他县每人每年2520元。集中供养五保标准为:城区为每人每年4500元,怀宁县、桐城市为每人每年4020元,其他县为每人每年3600元。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提高,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46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25元。县(市)按城市低保不低于每人每月420元、农村低保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执行。
此次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调整的特点为,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调整幅度大,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900元提高到2520元到4500元之间,为安庆历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同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安庆首次将“三无人员”单独列入特困供养人员名单,且供养标准城区每人每月700元,县(市)600元,其中城区提高幅度为28%。调整后,安庆城区城市低保标准将高于2015年全省平均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将高于“十二五”期间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确定的目标。(徐侃 周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