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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晶晶“铊中毒案”法院二审 前夫是否参与犯罪是庭审焦点

2014-12-16 10:46:32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责任编辑:风中的自由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潘晶晶1988年10月10日出生在宜秀区杨桥镇人,铊中毒前是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一名一线纺织女工。

  2012年4月,潘晶晶突然发病,出现脱发、无法行走的症状。随后,潘晶晶便在安庆各医院开始漫漫“问诊”征途,但安庆各医院均未查出病因。

  2012年8月,潘晶晶的病情又一次加重,并出现高烧不退直至昏迷状态,后经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确诊为铊中毒。医院的检查结果犹如晴天霹雳,让潘家人无法接受。

  铊是一种剧毒金属,身体状况一直良好的潘晶晶怎么会出现铊中毒呢?家人怀疑是被人投毒所致。2012年9月3日,潘父来到大观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

  专案组在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发现潘晶晶的前夫阿旺(化名)以及阿旺妻子玲玲(现已离婚)二人有重大嫌疑。

  一审前夫未被提起公诉

  2012年9月3日,接到潘父的报案后,大观公安分局立即展开侦查。同年10月、11月,玲玲、阿旺以及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蚌埠人李某某相继被警方抓获。被抓捕时,玲玲因怀孕数月被取保候审,后在婴儿出生断奶后被收监。经公安机关调查,并经与当地检察机关会商,该案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阿旺针对潘晶晶实施了故意伤害(投毒)的犯罪行为。

  今年9月2日,安庆市中级法院对这起罕见的铊投毒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上,被告人玲玲辩称,对两次购买溴化铊及实施第一次的投毒行为无异议,但没有实施第二次投毒行为,且购买、投放溴化铊毒害潘晶晶均是受阿旺指使,自己先是通过电话,后是通过QQ聊天,与阿旺串供承认第二次投毒行为。

  阿旺则否认了玲玲的说法,称自己根本不知道玲玲购买溴化铊以及投毒的事实,事先也未与玲玲约好,由玲玲一人承担责任。

  阿旺的诉讼代理人辩称,无证据证明阿旺参与了毒害潘晶晶的行为,应驳回原告方的赔偿请求。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玲玲因感情纠葛,为使阿旺的前妻潘晶晶得精神病,先后两次将溴化铊投入潘晶晶的饮料和茶水中,致潘晶晶重伤,犯罪行为恶劣,手段极其残忍,遂判决被告人玲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67万余元。

  法院还认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未对阿旺提起公诉,在案证据中除玲玲的辩解外,没有证据证实阿旺参与或指使、教唆玲玲使用溴化铊毒害潘晶晶的事实,阿旺和玲玲不构成共同侵权。故阿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

  今年9月2日,安庆市中级法院对这起罕见的铊投毒案作出一审判决,安庆幼师玲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后原告和被告人双方均提出上诉。12月11日,该案二审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准时开庭。

  庭审从上午9点30分开始一直持续到下午4点左右,除去中途两次休庭,整个庭审历时约5个小时。当天的庭审阿旺以及网售铊的北京天宇祥瑞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均没有出庭。

  在原告潘晶晶的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中,一共列举了5名被上诉人,分别是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的玲玲、潘晶晶前夫阿旺、销售溴化铊给北京天宇祥瑞科技有限公司的上海晶纯实业有限公司、两次销售溴化铊给玲玲的北京天宇祥瑞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潘晶晶亲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5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潘晶晶各项损失共2285437.5元。

  庭审中,潘晶晶代理律师说,从一审开庭到现在二审开庭,三个多月时间里,已成植物人的潘晶晶已经花去了5万多元医疗、护理以及营养费,在全家人的倾囊救助下,潘晶晶有了好转迹象,但高兴的同时,潘晶晶的医药费、护理费难以为继。

  庭审中,潘晶晶代理律师还请求法院判令前夫阿旺返还潘晶晶在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费报销款115420.98元。潘晶晶代理人称,前夫阿旺趁潘晶晶及其父母忙于就医之际,在医院以潘晶晶丈夫的名义领取医疗费用发票,并以其丈夫的名义在社保中心领取了医疗费报销款并占为己有,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该项诉请符合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范围,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对此阿旺的代理人表示,一审时阿旺已经说过,这些拿走的钱是阿旺为潘晶晶治病时支付的医疗费。

  原告建议重新立案调查前夫

  当天的庭审上,玲玲承认两次网购铊并实施了对被害人潘晶晶第一次的投毒行为,但称没有实施第二次投毒,并称投毒系阿旺指使。幼师玲玲到底有没有实施第二次投毒行为,阿旺是否也参与了犯罪,是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的两大焦点。

  庭审中,玲玲的辩护律师说,本案事实上为共同犯罪,是阿旺因为喜新厌旧、为了摆脱前妻潘晶晶的纠缠而精心预谋的投毒案,上诉人玲玲仅是阿旺“借刀杀人”的利用工具。

  而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公诉机关指控玲玲两次投毒行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应对玲玲进行严惩,但同时他们通过一二审控辩双方的陈述及法庭调查,发现阿旺在本案中有重大作案嫌疑,虽然公诉机关没有指控,无法进行审理,但建议法庭依法开具司法建议函到公安机关,对阿旺重新立案侦察,以还原本案的事实,使有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该案时能够对阿旺、玲玲、潘晶晶三人在第一次投毒之前他们的通话、短信、qq记录,进行全面、严密的分析调查。

  在最后陈述时,公诉人表示,本案缘由是感情纠葛,但玲玲处理的方式使原本在心灵上已经受伤的潘晶晶,再次遭受更为严重的身体创伤。一审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维持原判。本案没有当庭宣判。(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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